一、 | 依據本市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本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第1項)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第2項)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
三、 | 依上開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成果報告書之繳交時間訂於9月份;惟考量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學生畢業升學,繳交時間訂於4月份,俾利取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先予敘明。 |
四、 | 旨揭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審查作業收件時間為112年9月1日至112年9月7日止,本案請申請人依限將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電子檔上傳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https://tycnee.psees.tyc.edu.tw/)。 |
五、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案聯絡人平興國小輔導室(聯絡電話:03-4029323,輔導主任分機610;輔導組長分機611;專案教師分機614)。 |
六、 | 旨案相關資料可逕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最新消息專區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