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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16 | 點閱數: 114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1229日府社助字第1120365103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請各校確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