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職務:
聘期: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1.原住民族語言: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2.閩南語:具教育部檢核認證通過桃園縣「鄉土語言」(閩南語)類科師資資格在有效期限或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3.客家語:具教育部檢核認證通過桃園市「鄉土語言」(客家語)類科師資資格在有效期限或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報考日期及聯絡電話:
第1次甄選報名:113年6月26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甄選報名:112年6月27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甄選報名:112年6月28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03-4792153# 811
(四)甄選日期及相關時間:
第1次甄試日期:113年6月26日13時
第2次甄試日期:113年6月27日13時
第3次甄試日期:113年6月28日 13時
其餘事項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