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實施計畫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以上敘獎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度3月18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當年度3月30日前內造具學生獎勵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