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 處原則」等規定一案,詳如附件,請同仁參閱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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