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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各項宣導 | 2026-08-17 | 點閱數: 23
主旨: 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請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五、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